空間使用規章

濕地|venue 空間使用規章

第一條【適用範圍與遵守義務】

租用濕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濕地」)空間之前,租用單位應確保所有使用者均遵守本規則,並負有將本規章內容確實告知所有相關人員(包括但不限於員工、代理人、受僱人、合作廠商及其他與場地有關或使用場地之人員)之責任。活動一經進行,即視為所有參與人員已充分知悉並同意遵守本規範。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,濕地有權立即終止或解除與租用單位之合作,租用單位並應自行另覓場地辦理活動,且仍應依雙方確認之報價單、租賃契約或其他書面約定之內容繳付違約金予濕地。

第二條【租用單位管理責任】

租用單位應就其活動期間所有參與人員(包括但不限於工作人員、講師、演出人員、合作廠商、志工、媒體、來賓及其他因本活動進入場地之人員)之行為負管理及監督責任。前開人員如有違反本規章、侵害濕地或第三人權益,或造成任何損害之情形,均視為租用單位之行為,由租用單位負全部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。

第三條【物品寄放限制】

濕地不提供任何代收、寄放、轉交或保管物品之服務。租用單位不得要求或委託濕地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代為處理。倘若租用單位於租用期間前自行寄送信件、包裹或其他物品至本場地,濕地一概拒絕收受;即使因任何原因誤收,濕地亦無保管、通知、轉交或退回之義務。相關風險、毀損、滅失或所生費用,均由租用單位自行承擔,並不得據此向濕地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。

第四條【加租時段】

加時計費方式:若場地使用時間超過實際租用時間,且尚在濕地場館營運時間09:30-21:30內,則以1,575元(含稅)/半小時計收,未滿半小時仍以半小時計。

第五條【超時時段】

超時計費方式:若場地使用時間超過實際租用時間,且在非濕地場館營運時間21:30-09:30內,則以3,990元(含稅)/半小時計收,未滿半小時仍以半小時計。

第六條【其他費用】

  1. 垃圾清運規則:垃圾清運內容僅限一般民生垃圾,場佈之包裝耗材、施工廢棄物、非一般性垃圾(木材、角料、棧板、合成板、花籃與鮮花束、沙土、傢俱桌椅、布料、塑膠、電子類等)、工程垃圾、大型廢棄物、磚塊、木頭等皆不包括在清運項目內。須於撤展期限內裝袋運離濕地場地,否則濕地將有權將該物品以廢棄物處理,並向租用單位收取垃圾清運貨車之費用(3.5 噸小卡車一次 8,500元含稅)。
  2. 清潔義務:租用單位於租用結束時,應確實完成場地清潔並依規定分類處理資源回收(包含玻璃瓶、寶特瓶、鐵鋁罐、紙箱等)。若未落實資源垃圾分類及場地清潔歸還,致使濕地需另行雇員清潔者,租用單位應負擔相關清潔費用。
  3. 額外用電:全館電壓為110 V,若有大型設備需額外用電,請於申請場地租借時,簽署切結書並支付相關費用。
  4. 提前放置物品:租用單位如欲於租用期間以前於場地內放置物品,應依正式報價程序辦理,並視同承租場地。未經濕地同意擅自放置者,亦視同承租該期間場地,濕地得依租金標準計收相關費用,且對於該等物品不負任何保管、通知或賠償責任。

第七條【進場規範】

  1. 租用單位如需進行場地佈置,應於租用時間內完成,並確保施工安全無虞;活動結束後,應於租用時間內拆除相關佈置並回復原狀。
  2. 空間全區嚴禁於牆壁、柱子、地板、天花板等處釘打,亦不得潑灑有色顏料、飲料或粉末,以避免水泥地面或漆面污損。禁止使用雙面膠、泡棉膠、透明膠帶等易殘留物質,如造成牆面毀損或不潔,租用單位應負擔清潔及回復原狀之費用。
  3. 空間內設備(含投影幕、投影機、音響、麥克風、桌椅等)均屬濕地所有,租用單位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任,如有毀損,應依實際價值賠償。
  4. 展櫃僅供展示物件使用,嚴禁乘坐、躺臥、踩踏、放置重物或推倒。若因使用不當致損壞,租用單位應照價賠償。
  5. 場地使用結束後,借用物品應歸還原處,不得攜出任何屬於濕地之設備及器具。
  6. 展區嚴禁使用任何危害健康之揮發性溶劑;若撤場需漆牆,須使用並自行購買濕地指定型號之水泥漆。
  7. 佈展施工若產生噪音、煙塵或刺激性氣體影響他人,濕地有權要求立即改善或停止施工。
  8. 租用單位於活動進行及施工期間,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、環保、建築相關法令。違反者,相關責任由租用單位自行承擔。
  9. 空間內嚴禁攜帶違禁藥品、使用火源、蠟燭或其他易燃物,並應確保電線、燈具等設備處於安全狀態。禁止使用煙霧機,以免觸發警報系統。違反者,租用單位應支付違約金新台幣10,000元,並負責賠償濕地及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  10. 租用單位因設計、施工、器材或設施設置管理不當,致使活動參與者或工作人員生命、身體或財產受損時,應負完全賠償責任。如濕地因此須對第三人賠償,租用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  11. 租用單位應保證所使用之軟體、硬體或其他器材,以及活動內容,均合法取得使用權利。如有侵害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或其他權利,致濕地需對第三人賠償時,租用單位應負完全賠償責任。

第八條【其他注意事項】

  1. 租用單位不得未經濕地同意,以活動名義從事商業性廣告、促銷、販售、義賣或募款等行為。如有違反,濕地得立即取消活動,並得向租用單位請求賠償。
  2. 濕地所提供之空間皆屬純空間租賃,僅提供場地及既有設備,不提供任何人力服務或耗材用品。
  3. 租用單位之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、外包廠商、志工、講師、演出人員、媒體、來賓或其他活動相關人員如有違反本規章之情形,租用單位均應負管理及連帶責任,並應於活動前確實將本規章內容告知相關人員。
  4. 活動進行時,租用單位須至少派一名熟悉活動流程之人員,協助掌控並操作音響、投影等相關設備。
  5. 租用單位應依噪音管制相關規範,確保音量不影響周邊店家住戶及濕地其他使用者,並須隨時配合濕地人員調整音量之要求。違反者,濕地得隨時終止活動。
  6. 除租用單位依租賃契約約定得使用之場地及區域外,濕地內其他所有空間(包括但不限於公共區域、選物區、咖啡廳、辦公區、工作區、倉儲區、設備空間及其他未開放使用之區域),租用單位及其活動相關人員均不得擅自進入、停留、使用、搬動、取用、接觸或占用任何設備、商品(包含寄售商品)、展覽作品、展示品、器材、家具、備品或其他物品。租用單位應負責管控相關人員之動線及行為,避免誤入、擅闖或有其他侵害濕地或第三人權益之情形。如有違反,均視為租用單位違約,租用單位除應負擔復原、修復、更換或其他因此所生之相關費用外,如因此造成濕地或第三人任何損害,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。
  7. 未經濕地事前書面或現場同意,任何人不得取用、移動、攜離、占有、隱匿、毀損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濕地或第三人之商品(包含寄售商品)、展覽作品、設備、器材、家具、備品或其他物品。如有違反,濕地得立即終止活動、命其離場,並保留報警處理及依法追究民事、刑事及其他法律責任之權利;租用單位並應就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負賠償責任。
  8. 因天災、地變或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本規章時,雙方應另行協議之,或比照第九款規定辦理。
  9. 如遇政府公告之颱風假(停止上班上課),場地使用應即停止,並視為不可抗力事由。該期間之場租費用,應依未使用時段比例退還,或由雙方協議改期使用;如未能達成改期協議,濕地將依未使用時段比例無息退還已付之場租費用。